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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左市城南二路工程路基、排水交通施工B标段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发布时间:2023/11/13 阅读:179次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桂造价函[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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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崇左市城南二路工程路基、排水、交通施工B标段工程结算有关间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下:
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凡2015年1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改变。”的规定是针对常规项目的。本项目于2010年4月签订施工合同,因业主征地拆迁未能按时完成,导致施工单位于2017年12月才进场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已大幅上涨,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故不适用上述规定。另外,崇左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调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差的方式新确定清单单价是计算因延迟开干对施工单位造成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有效方式,故工程结算审核时不应改变已审核确定的预算清单综合单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