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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充电设施要“四同步”

发布者: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2024/4/18  阅读:8次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南京市“2·23”火灾事故警钟长鸣。近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通知,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计及审查验收方面提出了新要求。4月13日,该局相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

根据通知,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配置充电设施比例不应低于已审批的规划许可要求,其充电设施及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较大,在住宅小区的停放主要在地面、地下室、架空层等处。电动自行车若在架空层停放、充电,如何防范风险呢?相关负责人表示,民用建筑的架空层若设有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或安全出口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停放、充电。若确须在架空层停放、充电的,应符合相关条件。另外,应单独设置安全出口。

电动自行车若在地面停放、充电,消防技术方面有何要求?首先,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小于6米,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能影响消防设施,也不能妨碍消防方面的操作;其次,在室外露天场地设置的电动自行车棚,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搭建。另外,室外若没有挡雨遮阳设施,不允许直接安装充电装置。严禁私接电线“飞线充电”。

一些小区地下室也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且停放、充电不集中。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室内集中停放、充电的场所,也有严格的消防技术要求。首先,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使用的建筑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其次,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实体墙;第三,该场所不应与采光井、中庭、管道井相邻;第四,该场所及疏散路径均应按规定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此外,相关负责人还提到了一些共性要求。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按照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安装消防软管卷盘和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自动灭火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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